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82號
PTDV,112,司拍,182,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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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謝斌炫


相 對 人 蔡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勝利」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蔡家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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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