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3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13,202311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翔名即楊清斌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 定自民國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 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 定記載於書面,於112年10月26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2司執消 債清字第1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 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 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24,449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存款 於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園鄉農會之存款共258元,因金額甚少,不予處分。 土地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㈠權利範圍:均為所有權應有部分1804/0000000  ㈡鑑定價格:分別為15,840元、14,520元  ㈢處分方法:上開土地未臨路,部分為水池,且持分較小,拍賣不易,且拍定後亦須先扣除管理人之報酬,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15,544元代之〔(15840+14520)×0.8×0.8×0.8=15544,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 二、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㈠權利範圍:依序為所有權應有部分1/24、1/24、220/31368、1/24  ㈡鑑定價格:依序為3,300元、24,320元、10,260元、65,170元  ㈢處分方法:上開土地現為屋旁畸零地及道路,拍賣不易,且拍定後亦須先扣除管理人之報酬,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52,762元代之〔(3300+24320+10260+65170)×0.8×0.8×0.8=52762〕。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一、門牌號碼屏東縣○○鄉○○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層建物)  ㈠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1/24  ㈡處分方法:毀損嚴重,無法居住使用,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門牌號碼屏東縣○○鄉○○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二層建物)  ㈠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1/24  ㈡鑑定價格:13,220元  ㈢處分方法:如以拍賣方式換價,須支出拍賣相關費用,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6,769元代之〔13220×0.8×0.8×0.8=6769〕。 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左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㈠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1/24  ㈡鑑定價格:7,500元  ㈢處分方法:如以拍賣方式換價,須支出拍賣相關費用,債權人僅得就其餘額受分配,實際所得為數有限,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3,840元代之〔7500×0.8×0.8×0.8=3840〕。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