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1067號
PTDV,112,司執,71067,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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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067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石麗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杜陳秋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 12年2月25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 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 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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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