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02號
PTDV,112,司促,1360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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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柏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1年7月起迄今,均無權占用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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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