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義勝」之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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