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132號
PTDV,112,司促,1313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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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程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彥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25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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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