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016號
PTDV,112,司促,1301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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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劭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湘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9,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如借據、匯款證明等)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得
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3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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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