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940號
PTDV,112,司促,12940,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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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宥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嬿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7,878元之債權釋
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等)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對話紀錄擷圖,內容「157,878,這是清
算完貴夫妻兩人積欠李宥恩的,所以欠款(不含利息)…」,
可知請求金額157,878元非債務人一人之欠款,故請陳明債
務人積欠之數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金額應具體明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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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