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868號
PTDV,112,司促,1286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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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馮振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及得按週年利率14.79%
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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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