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馮振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及得按週年利率14.79% 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款)。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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