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841號
PTDV,112,司促,12841,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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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慶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01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
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
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慶瑞於民國93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
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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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