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666號
PTDV,112,司促,12666,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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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怡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貴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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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