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鄭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5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丞宏於111年7月19日與
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
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
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00,063元整。(二)依本契約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三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
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511元整。(2)延滯期
間利息:自112年10月3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00,063元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
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6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63元 鄭丞宏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