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代 理 人 黃馨慧
債 務 人 首尹勇.伊邦
李耘
一、債務人首尹勇.伊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53元,及自
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4.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如對債務人首尹勇.伊邦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耘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首尹勇.伊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000元,及自
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4.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首尹勇.伊邦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耘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