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本元
蘇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4,083元,及自民國98
年2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
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