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懷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寶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另有使用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之服務平台,向第三人借款48,300元,故債權人普匯金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該借款契約所生懲罰性違約金之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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