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邱偉仁分別於90年3月及97年8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
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6年6月底積欠聲請人44,122元、迄106年6月底積
欠案外人90,48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2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71元 邱偉仁 自民國106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002 新臺幣89051元 邱偉仁 自民國106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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