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世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陳世芳間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 如:借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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