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32號
PTDV,111,簡上,132,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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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陳一心

被 上訴人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裕雄
龔貞如
龔妍蓁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龔龍泉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子芸律師(即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
龔碧珠
龔碧霞
龔柏君
譚順吉
譚又諸
譚力康
譚玉爭
譚金任
黃雅雯
陳阿玉(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陳正勝(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陳麗卿(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陳佑庭(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陳宥瑄(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奕淅

被 上訴人 陳杰亨(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黃少亨(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兼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被 上訴人 龔傅惠理(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

龔欽龍(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

龔孟芳(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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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