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世欽
沈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 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695,683元【計算式:(8,851,710-2,156
,027=6,695,68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