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玉珍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清算管理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
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存款新台幣(下同)31
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機車,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
門資料查詢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
回函附卷可憑。又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
用,不予處分;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
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1年2月21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
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
院再於同年3月29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
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
依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拍賣土地後所得之金額,合計99
5,557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
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㈠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1/2、全部 ㈡處分方法: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並於八次拍賣無人應買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予債務人。 ㈢拍定價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4,000元及155,666元 二、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㈠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1/2 ㈡處分方法: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並於八次拍賣無人應買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予債務人。 ㈢拍定價格:依序分別為80,600元、311,300元、269,990元、28,001元及116,000元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0、QQ2-697號普通重型機車2輛,前者為普通輕型機車(民國96年3月出廠),已使用約15年;後者為普通重型機車(90年5月出廠),已使用約21年,均遠逾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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