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78號
PTDV,110,訴,778,2023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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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尚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苹妤(兼王宏銘之承受訴訟人)

賴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144萬5,2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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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