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37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37,202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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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子怡即潘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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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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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淑君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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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兆偉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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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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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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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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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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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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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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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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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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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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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張秀玉
吳承祐吳榮利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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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於糖即吳榮利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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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妤
代 理 人 廖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 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所定分割程序,將其在台灣之消 費金融業務讓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星展銀行),故本件清算程序應由星展銀行承當並續行,先 予敘明。
二、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30日裁定選任林 昱宏律師為清算程序管理人,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該事 件業經本院屏東簡易庭以112年度屏簡字第300號判決確定, 並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回復為債務人所有,有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又管理人於上開訴訟事件共開庭2次、閱卷2次、撰寫書狀9 份,另辦理塗銷登記,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 人花費之勞力、時間等情況,依司法院民事廳所頒布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及第6 點,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不含代墊訴訟費用及辦理塗銷登 記相關規費)。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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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