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48號
PTDM,112,附民,64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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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4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4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何明憲

陳金富

魏宇澤
被 告 張智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之主張及聲明:分別如附件一、二、三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刑事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且原告等 人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參考前揭 說明,原告等3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均 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均因失所附麗,均一併駁回。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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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