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35號
原 告 吳涔碩
被 告 林婕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2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婕希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42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 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