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張筑婷
被 告 賴子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9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