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04號
PTDM,112,金訴,404,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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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季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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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