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72號
PTDM,112,金簡上,7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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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麒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
簡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25號、112年度偵字第1323號、112
年度偵字第1350號、112年度偵字第2027號、112年度偵字第2617
號、112年度偵字第3074號、112年度偵字第4159號、112年度偵
字第4176號、112年度偵字第4351號、112年度偵字第4539號、11
2年度偵字第4687號、112年度偵字第4770號、112年度偵字第549
7號、112年度偵字第574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797
、8140、8284、9161號),提起上訴後,復移送併辦(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319號、13327號、第12609號
、第12879號、第11057、11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洪麒惠可預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以及隱匿、掩飾渠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某時,先將其申辦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將來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因此獲得1萬8000元報酬,而容任該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該等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行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帳至系爭帳戶,旋遭轉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欄所 示之證據方法,及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可憑,足 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 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助前 開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並幫助前開不詳成年 人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且侵害數個不同的財產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 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原審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上開 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為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三、檢察官提起上訴略以:被告系爭帳戶除原審判決書所載之被 害人外,尚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偵字第11057 、11185號偵辦中之被害人未及審酌,該部分與前審事實具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屬原審審理範圍。另被 告尚未與告訴人等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原審判決 僅判決如上之刑度,顯屬過輕,故提起上訴,求另為適當合 法之判決。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經查:本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 3319號、第13327號、第12609號、第12879號、第11057號 、第11185號上訴後移送併辦審理部分,與原審判決之部 分被害人即附表編號15賴仁智、16林建益、20林麗香、30 吳繡如、32陳志浩、33曾才鳴、36林翠真相同,故上訴後 移送併辦與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乃為事實上一罪之關係, 且該部分已經原審審結。檢察官認原審漏未審酌而提起上 訴,已有誤會,先此敘明。
(二)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 ,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 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 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原審以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 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 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而幫助 他人向告訴人、被害人等40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均受有財



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 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型號:A7 ,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核其認事 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綜上所述,原 審認事用法有據且無違誤,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上訴請 求撤銷原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被告所犯幫 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 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 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 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修言、廖偉程移送併辦,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上訴後,檢察官余彬誠、廖偉程移送併辦,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吳美慧 (被害人) 於111年3月間起,以LINE與吳美慧聯絡,佯稱因投資合約,缺錢需要幫忙云云,致吳美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8日14時58分許、10萬元 ⑴吳美慧警詢筆錄(警1卷第7-9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卷第1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1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卷第105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卷第107頁) ⑹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卷第107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 2 陳智恆 (被害人) 於111年10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與陳智恆聯絡,佯稱在PCHOME回饋平台購買商品可獲利云云,致陳智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1時46分許、12萬6819元 ⑴陳智恆警詢筆錄(警2卷第3-5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2卷第1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卷第39頁) ⑷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 3 林聖昌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3日許,以LINE暱稱「小珂」與林聖昌聯絡,佯稱在玖方億購APP開設商店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林聖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9時50分許、1萬元 ⑴林聖昌警詢筆錄(警3卷第102~103-1)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陳報單(警3卷第105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卷第106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107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卷第109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卷第111-112、115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3卷第118頁) ⑻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3卷第119、120頁) ⑼遭詐騙網頁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3卷第123-131頁) ⑽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 111年11月1日10時15分許、1萬元 4 許佩瑜 (告訴人) 於111年8月間起,以LINE暱稱「赴約 陳安升」與許佩瑜聯絡,佯稱加入商越科技購物網站賣商品可以賺取價差云云,致許佩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7日13時36分許、9萬9460元 ⑴許佩瑜警詢筆錄(警4卷第6-10頁) ⑵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陳報單(警4卷第14頁) ⑶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4卷第15頁) ⑷Line對話紀錄及遭詐騙網頁畫面擷圖(警4卷第16-20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22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卷第24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卷第35頁) 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卷第36頁) 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49頁) ⑽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4 111年10月27日13時28分許、9000元 5 楊徽敏 (被害人) 於111年9月25日起,以LINE暱稱「李皓」與楊徽敏聯絡,佯稱在WEEX網站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楊徽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8日14時1分許、220萬元 ⑴楊徽敏警詢筆錄(警5卷第61-6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卷第63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卷第65頁) ⑷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警5卷第69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卷第71頁)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卷第72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5 6 徐家標 (告訴人) 於111年9月1日起,以LINE暱稱「萱萱」與徐家標聯絡,佯稱在新葡京網站簽賭可獲利云云,致徐家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4時54分許、300元 ⑴徐家標警詢筆錄(警6卷第29-35頁) ⑵徐家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6卷第37-38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警6卷第65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66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卷第67-68頁) 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卷第83-84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6 111年10月29日15時9分許2萬9700元 7 劉子群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商城客服08」與劉子群聯絡,佯稱在網路平台拍賣可賺佣金云云,致劉子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0日12時39分許、1萬1000元 ⑴劉子群警詢筆錄(警7卷第11-1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卷第39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7卷第47-51頁) ⑷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7卷第52頁)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卷第59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卷第73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7 8 賴皇吟 (被害人) 於111年10月中旬起,以LINE暱稱「秘書」、「財務」與賴皇吟聯絡,佯稱在欣陸國際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賴皇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日9時41分許、48萬5000元 ⑴賴皇吟警詢筆錄(警8卷第39-41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卷第45頁) ⑶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警8卷第57頁) ⑷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8卷第60-68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卷第69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8卷第71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8卷第73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警8卷第75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8 9 李懿真 (告訴人) 於111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沙拉」、「北執專員」、「北執快送」與李懿真聯絡,佯稱加入電商平台買賣商品可以賺取價差,需要解除帳戶云云,致李懿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0日11時57分許、7萬3000元 ⑴李懿真警詢筆錄(警9卷第87-89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警9卷第81頁)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卷第96頁)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卷第97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卷第98頁) 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卷第112頁) ⑺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9卷第114頁) ⑻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9卷第117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9 111年10月31日9時許2萬3000元 10 梅栩菖 (被害人) 於111年11月1日9時21分許前,以LINE暱稱「寶佳優選」、「鳳依」向梅栩菖佯稱在寶佳優選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梅栩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日9時21分許、2萬元 ⑴梅栩菖警詢筆錄(警9卷第120-121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警9卷第119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卷第122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卷第123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卷第126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卷第126-1頁) ⑺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9卷第127-130頁) ⑻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9卷第129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0 11 吳怡君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13日起,以LINE暱稱「李雨喬」、「秘書-AMY」與吳怡君聯絡,佯稱在欣陸國際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怡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8日15時53分許、50萬元 ⑴吳怡君警詢筆錄(警10卷第87-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9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95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10卷第97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9-114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1 ⑵相關卷號: 12 陳心怡 (告訴人) 以LINE向陳心怡佯稱在OK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心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3時13分許、3萬元 ⑴陳心怡警詢筆錄(警10卷第147-15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15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153頁) ⑷遭詐騙網頁畫面擷圖(警10卷第155-159頁) ⑸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10卷第156頁) 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161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2 13 邱重勝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21日起,以LINE暱稱「寶佳優選」向邱重勝佯稱在寶佳優選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邱重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9日11時15分許、5萬元 ⑴邱重勝警詢筆錄(警10卷第163-166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10卷第167、168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169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171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173頁)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6卷第47頁) 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6卷第49頁) ⑻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6卷第72-104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3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7797、8140、8284號)附表編號3 111年10月30日9時37分許、1萬元 14 羅元壎 (告訴人) 於111年3月間起,以LINE暱稱「若瑜 RYU」向羅元壎佯稱在寶佳優選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羅元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9日9時5分許、108萬元 ⑴羅元壎警詢筆錄(警10卷第177-1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185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18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189頁) ⑸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192-199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200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4 15 賴仁智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15日起,以LINE暱稱「陳依依」、「王經理」向賴仁智佯稱在全球購物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賴仁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9日10時34分許、23萬元 ⑴賴仁智警詢筆錄(警10卷第201-20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205)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20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209頁) 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10卷第211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213-219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2卷第93頁) 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2卷第95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5;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1057、11185號)附表編號1 16 林建益 (告訴人) 於111年9月22日起,以LINE暱稱「鄭美琪」、「鼎匯商業城有限公司」向林建益佯稱在鼎匯商業城有限公司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林建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9日9時36分許、3萬4000元 ⑴林建益警詢筆錄(警10卷第221-223頁)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225-236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10卷第243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247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1卷第25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卷第60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1卷第72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6;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2609、12879號)附表編號2 17 洪彩玲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初起,以LINE暱稱「陳曉傑」向洪彩玲佯稱可幫忙在SGX網站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洪彩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5時9分許、3萬2000元 ⑴洪彩玲警詢筆錄(警10卷第249-250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25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253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0卷第254頁) 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警10卷第256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132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7 18 郭金成 (被害人) 於111年10月29日起,以LINE暱稱「張悅」、「TIK TOK018」向郭金成佯稱在TIKTOKMALL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郭金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9日13時45分許、1萬5000元 ⑴郭金成警詢筆錄(警10卷第283-284頁) ⑵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10卷第285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286-294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295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297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301頁) 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212頁) 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213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8 111年10月30日15時7分許、2萬2000元 19 沈云萱 (被害人) 以LINE暱稱「徐欣怡」與沈云萱聯絡,佯稱在欣陸國際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沈云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8日15時42分許、5萬元 ⑴沈云萱警詢筆錄(警10卷第305-306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10卷第30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311頁) ⑷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0卷第312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313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317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320頁) 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109頁) ⑼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4卷第122-127頁) ⑽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19 111年10月28日15時43分許、3萬元 20 林麗香 (告訴人) 於111年4月7日13時28分許起,以LINE暱稱「客服小陳」向林麗香佯稱可加入賺樂寶公司幫助賺錢云云,致林麗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4時8分許、10萬元 ⑴林麗香警詢筆錄(警10卷第321-324頁、警20卷第7-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325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32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0卷第15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0卷第17頁) ⑹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0;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2609、12879號)附表編號1 21 蔡欣怡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4日15時33分許起,以LINE暱稱「曹文俊」向蔡欣怡佯稱在網站導航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蔡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7日13時50分許、25萬元 ⑴蔡欣怡警詢筆錄(警10卷第345-3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355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357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359頁) ⑸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1 22 周佳溶 (告訴人) 以LINE暱稱「李怡婷」、「秘書-AMY」、「欣陸財務」與周佳溶聯絡,佯稱在欣陸國際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周佳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日9時23分許、5萬元 ⑴周佳溶警詢筆錄(警10卷第363-3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369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37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373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10卷第382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384-397頁) 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5卷第99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2;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7797、8140、8284號)附表編號2 23 陳宏嘉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初起,以Instagram暱稱「linyaru49」、LINE ID「ds017」向陳宏嘉佯稱在JYSHOP電子錢包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陳宏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日9時36分許、10萬元 ⑴陳宏嘉警詢筆錄(警10卷第399-401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0卷第403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404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405頁) ⑸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409-450頁)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2卷第59頁) 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警12卷第61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3 111年11月1日9時37分許、2萬元 24 李心玲 (被害人) 以LINE ID「liyuqiao007」與李心玲聯絡,佯稱在CHC欣陸投資控股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心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8日20時20分許、3萬元 ⑴李心玲警詢筆錄(警10卷第473-474頁) 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475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478頁) ⑷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10卷第479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4卷第195頁) ⑹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203頁) 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204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4 111年10月31日16時20分許、5萬元 25 蔡嘉倫 (被害人) 於111年10月15日以line暱稱「怡君」與蔡嘉倫聯絡,佯稱因媽媽動手術需要款項云云,致蔡嘉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20時18分許、2萬5000元匯款至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程江忠,所涉詐欺等案件,由警另行偵辦中)內,再於同年月30日9時15分許轉出2萬元至上開將來帳戶內。 ⑴蔡嘉倫警詢筆錄(警10卷第481-482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483頁)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485-48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489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491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493頁) ⑹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5 26 王銀雄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29日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滿天星」向王銀雄佯稱在寶佳優選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王銀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9日9時20分許、1萬4600元 ⑴王銀雄警詢筆錄(警10卷第495-49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499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50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503頁)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陳報單(警14卷第143頁) ⑹Line對話紀錄及遭詐騙網頁畫面擷圖(警14卷第159-163頁) ⑺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4卷第160頁) 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164頁) 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165頁) ⑽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6 111年10月31日11時57分許、1萬6000元 111年10月31日14時6分許、1萬元 27 溫梓綾 (被害人) 於111年9月11日起,以LINE 暱稱「黎勇」與溫梓綾聯絡,佯稱在螞蟻集團投資疫苗研發可獲利云云,致溫梓綾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0時2分許、4萬4800元 ⑴溫梓綾警詢筆錄(警10卷第549-550頁) ⑵Line對話紀錄及遭詐騙網頁畫面擷圖(警10卷第551-561頁) 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警10卷第567、568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569頁)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571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573頁)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170頁) 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171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7 111年11月1日9時12分許、4萬4800元 28 胡秉宏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28日22時許,以line暱稱「晨馨」向胡秉宏佯稱在三越百貨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胡秉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0時54分許、1萬5000元 ⑴胡秉宏警詢筆錄(警10卷第575-57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581頁) ⑶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583頁) ⑷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585-589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591頁) ⑹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0卷第593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8 111年10月30日12時58分許、4萬5000元 29 林宛靖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21日18時50分許,以line暱稱「sky_秀琳」與林宛靖聯絡,佯稱在OK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宛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3時18分許、10萬元 ⑴林宛靖警詢筆錄(警10卷第623-6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627頁) 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629頁) ⑷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633-644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651、652頁) ⑹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29 111年10月29日13時19分許、10萬元 30 吳繡如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8日,以WHATSAPP名稱「AQUARIUS」向吳繡如佯稱在周大幅APP投資石可獲利云云,致吳繡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7日16時7分許、15萬元 ⑴吳繡如警詢筆錄(警19卷第3-7頁、警10卷第665-66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65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661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671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680頁) ⑹遭詐騙網頁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687-696頁) 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0卷第697頁) ⑻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9卷第71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0;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3319、13327號)附表編號2 31 汪澤佑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中旬起,以LINE向汪澤佑佯稱在三越百貨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汪澤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0日14時55分許、1萬1000元 ⑴汪澤佑警詢筆錄(警10卷第699-702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70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705頁) ⑷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709頁、警14卷第65頁) ⑸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714-719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46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47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1 111年10月31日15時4分許、2萬元 32 陳志浩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13日起,以LINE暱稱「陳玉婷」向陳志浩佯稱在花旗集團APP頭資可獲利云云,致陳志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3萬元 ⑴陳志浩警詢筆錄(警10卷第721-723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72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727頁) ⑷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732頁) ⑸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737頁) ⑹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8卷第37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2;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3319、13327號)附表編號1 33 曾才鳴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12日起,向曾才鳴佯稱在三越百貨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汪澤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2時59分許、2萬元 ⑴曾才鳴警詢筆錄(警10卷第739-74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743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74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747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759頁) ⑹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3;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1057、11185號)附表編號3 34 王詩哲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19日起,向王詩哲佯稱為網路店商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詩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1時48分許、2萬元 ⑴王詩哲警詢筆錄(警10卷第765-766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767頁)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771-786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3卷第61頁)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卷第62頁) ⑹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4 111年10月29日11時50分許、3萬元 111年10月30日13時24分許、3萬元 111年10月30日13時26分許、2萬9400元 35 林嬌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3日起,向林嬌配偶佯稱在玖方億購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林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1時7分許、3萬元 ⑴林嬌警詢筆錄(警10卷第787-79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793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795頁) ⑷遭詐騙網頁畫面擷圖(警10卷第797-806頁) ⑸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811頁) ⑹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818頁) ⑺Line對話紀錄及譯文擷圖(警10卷第813-849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5 111年10月29日11時9分許、3萬元 111年10月30日11時23分許、3萬元 111年10月30日11時25分許、3萬元 36 林翠真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初起,以LINE暱稱「不會武功的丁先生」與林翠真聯絡,佯稱可帶領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翠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3時52分許、10萬元 ⑴林翠真警詢筆錄(警10卷第851-8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85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859頁) ⑷存摺內頁影本(警10卷第863頁) ⑸遭詐騙網頁畫面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865-875頁) 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2卷第137頁) 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2卷第139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6;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1057、11185號)附表編號2 111年10月29日14時26分許、3萬元 37 王于誠 (告訴人) 於111年10月12日12時2分許前,以LINE暱稱「琦琦 李麗琦」向王于誠佯稱在亞馬遜旗下電商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王于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1時21分許、5萬元 ⑴王于誠警詢筆錄(警10卷第897-89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0卷第901頁) ⑶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90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907頁) ⑸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警10卷第909頁) ⑹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7 111年10月29日13時20分許、3萬元 38 劉子榮 (被害人) 於111年10月5日起,以臉書暱稱「蔣甜」向劉子榮佯稱在玖方億購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劉子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4時35分許、2萬9000元 ⑴劉子榮警詢筆錄(警10卷第917-918、931-932頁、偵15卷第17-18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0卷第919頁) ⑶遭詐騙網頁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0卷第921-930、933-940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偵15卷第141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卷第143頁) 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卷第145頁) ⑺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8;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7797、8140、8284號)附表編號1 39 梁維益 (被害人) 於111年10月底起,以LINE暱稱「陳雅思」向梁維益佯稱在MERCADO網站賣東西可獲利云云,致梁維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1時40分許、1萬元 ⑴梁維益警詢筆錄(警14卷第81-82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83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警14卷第84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4卷第85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4卷第90頁) ⑹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14卷第91-92頁) ⑺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警14卷第92頁背面) 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4卷第94頁) ⑼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25、1323、1350、2027、2617、3074、4159、4176、4351、4539、4687、4770、5497、5747號)附表編號39 40 謝森郁 於111年10月間起,自稱「亞馬遜平台王副總」,以LINE向謝森郁佯稱可在平台上代購商品後轉賣之方式獲利云云,致謝森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1時27分許、1萬5千元 ⑴謝森郁警詢筆錄(警17卷第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7卷第1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7卷第1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7卷第15頁) ⑸Line對話譯文(警17卷第17-21頁) ⑹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警17卷第25頁)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7卷第69頁) ⑻被告本案將來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172頁) 即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9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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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