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97號
PTDM,112,聲,1097,202311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葉懷蒼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
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 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 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 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 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 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 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 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葉懷蒼因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 字第376、458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綜合判斷「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334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 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 逾1年,聲明異議人則於112年9月18日起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而上開強 制戒治確定裁定迄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 變更等情,以上有前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 容為之,並無違法或不當,而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之理 由則係針對原裁定處分加以爭執,依上開所述,本件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