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2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許秀春
被 告 吳東羚
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