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
債 權 人 林維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妙倫、林月娥、王麗娟、鐘俊雄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鐘」俊雄或「鍾」俊雄?若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原因事實支票票號JB0903186之支票發票日為106年6
月6日是否有誤?(與所附證物106年6月16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