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威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84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鄧威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2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 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25日報告編號2927D018號、2927D019號成分鑑定 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2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 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 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 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0.3315公克,驗餘重量0.324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0.0297公克,驗餘重量0.0236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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