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附民字,112年度,8號
PTDM,112,原簡上附民,8,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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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劉巧翎


被 告 潘孝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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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