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康媛宜
附民被告 林亮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