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9號
ILDV,112,訴,99,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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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訴訟代理人 周守
被 告 林勝慶
訴訟代理人 林浩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本院於112年1
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訴外人林家慶(原名林志隆)之債權人,林家慶積欠 原告新臺幣(下同)7,716萬元,此有本院民國98年度司執 助壬第273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而林家慶係原告實際股東 ,持有原告股份13,242股,前將所持有其中4,600股(下稱 系爭股份)借名登記於已過世之訴外人林春桐,被告則為林 春桐之繼承人。
㈡嗣林春桐於105年間以股東身分指稱原告及訴外人楊堂宮(已 歿)即原告清算人未依規定善盡分配公司剩餘財產之責任, 致其受有超過1千多萬元股東剩餘財產分配之損害,而以原 告及楊堂宮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2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法院命原告、楊堂宮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經本院 以105年度重訴字73號判決原告、楊堂宮應負連帶給付林春 桐1060萬6,804元暨其利息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現 林春桐之繼承人即被告持前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原告與楊堂 宮之財產,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23946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被告可分得213萬6,860元分 配款。
㈢而原告為林家慶之債權人,已如前述,林家慶為逃避所欠原 告債務,必怠於終止系爭股份之借名登記委任關係,爰依民 法第242條及借名登記委任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代位林 家慶終止系爭股份之借名登記委任關係,並代位林家慶請求 被告將系爭執行事件所得分配213萬6,860元案款之權利移轉 予林家慶




㈣關於林家慶與被告間借名登記關係之證明,原告於62年設立 登記及65年變更登記時,林春桐持股均為0,顯然林春桐自 始並未投入股金,70年才由林家慶轉讓持股4,600股於林春 桐;又原告於96年12月20日召開股東會議,討論股東轉投資 及股東餘額分配事宜,經全體股東認定之股東餘額分配表, 亦記載林春桐餘額為0,此有會議記錄等可考;另依林家慶 、訴外人林浩温林順昌3人於94年7月24日(原告誤繕為97 年7月24日)做成之「林順昌投資代墊款」決議書(下稱系 爭決議書),其上記載林順昌在原告處之股份佔55.86%,餘 44.14%則為林家慶所有,已再次證明林春桐所持有原告股份 係林家慶所借名登記等語。
㈤並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執行事件所得分配213萬6,860元案款 之權利移轉予林家慶;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㈠伊否認林家慶有將原告股權借名登記於林春桐名下,原告前 對伊提起代位請求返還和解金等事件訴訟,經本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118號(下稱系爭前案)判決原告敗訴確定(下稱 系爭前案確定判決),認定林家慶林春桐間並無借名登記 關係存在,兩者之當事人、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均同一,為 同一事件,已生既判力,原告自不得重複起訴再為請求等語 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不受系爭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 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而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而言。所 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同一 聲明,若此之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而訴訟標 的為法院審判對象之法律關係,應為具體特定之權利義務關 係,而非抽象之法律關係,即原告起訴以何種法律關係為訴 訟標的,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定之,原告前後主張 之原因事實不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亦不同,即非 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84年度台上 字第2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雖抗辯本件與系爭前案係同一事件等語,惟原告於系爭 前案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林家慶80萬元暨其利息,並由原 告代位受領,而該筆80萬元係林春桐提告楊堂宮刑事毁損債 權案件,楊堂宮同意給付林春桐之和解金等情,業經本院調



取系爭前案卷宗查明屬實,與本件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均 不相同,揆之前揭說明,堪認兩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均非相同,自非同一事件,被告所辯並無可取,本院仍應 為實體審判。
㈡本件應有爭點效規定之適用:
⒈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 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 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 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 ),即所謂「爭點效」,亦當為程序法所容許(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查原告於系爭前案主張為林家慶之債權人,林家慶將系爭股 份借名登記於林春桐林春桐對於楊堂宮有80萬元刑事和解 賠償金請求權,係林家慶利用林春桐收取前開80萬元賠償金 ,惟未交付林家慶,乃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林家慶終 止系爭股份之借名登記委任關係,並代位林家慶請求被告應 給付林家慶80萬元和解金,而由原告受領等情,經系爭前案 確定判決認定原告不能證明林家慶將持有之系爭股份借名登 記予林春桐名下,因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雖提起上訴 ,惟未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 節,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前案卷宗查明屬實。而系爭前案確定 判決理由並無明顯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且經兩造為充分之舉 證、辯論,並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依上開說明,自 應認系爭前案確定判決重要爭點即林家慶林春桐間就系爭 股份有無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認定於本件有爭點效之適 用。
㈢原告於本件並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系爭確定判決之判 斷,原告應受系爭前案前開爭點之拘束:
⒈查原告於本件聲請傳喚之證人鄭富峰即熟識原告家族公司成 員之友人到庭具結證稱:伊並非原告股東,亦不曾於原告擔 任職務,伊係以朋友之身分參加原告於94年7月24日召開之 決議,當時參加的人有林浩温林家慶林順昌,還有其他 的股東,但並未參加,伊並不知悉林家慶借他人姓名登記為 原告股東的事情,伊是外人,不會清楚內部關係,伊雖然知 道林春桐在原告的持股是掛名的,但不知道是掛何人的名登 記等語(本院卷第224-226頁),顯然不清楚林春桐於原告



之持股實際上為何人所有,無從證明林春桐有與林家慶就系 爭股份達成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再稽之原告 聲請傳喚之證人林家慶於本院證稱:伊沒有將系爭股份借名 登記給林春桐,伊在62年原告設立登記時,係原告之董事長 ,持有15,000股,在65年將部份股權轉讓出去,持股剩下2, 500股,在70年變成沒有持股,係因為伊借楊堂宮的名登記1 2,000股、借吳林款的名登記500股,伊在68年入獄,林春桐 在70年取得系爭股份係林春桐自己出錢買的等語(本院卷第 221-223頁),亦已否認與林春桐間就系爭股份成立借名登 記法律關係,無從證明林家慶林春桐間就系爭股份成立借 名登記法律關係。
⒉原告雖主張其於62年設立登記及65年變更登記時,林春桐持 股均為0,林春桐於70年始持有系爭股份,而林家慶於70年 竟由持股2,500股變更為未持股,且原告於94年7月24日召開 決議之系爭決議書記載林家慶占原告股份44.14%,於96年12 月20日召開股東會議之股東餘額分配表,則記載林春桐餘額 為0,均可認林春桐持有之系爭股份為林家慶借其名登記等 語,惟縱認原告主張依前開決議書及股東餘額分配表顯示, 林春桐於94年、96年間實際持股為零乙節屬實,仍無從僅以 林春桐林家慶之持股變化即遽然推論林春桐所持有之系爭 股份即為林家慶林春桐之名登記,原告不能證明林春桐林家慶間就系爭股份達成借名登記意思表示合致,其前開主 張,僅屬其主觀之臆測,殊無足採。
⒊從而,兩造為系爭前案確定訴訟之當事人,該案確定訴訟法 院就前開重要爭點,已有實質判斷,且無顯然違背法令情事 ,本件亦無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實質判斷,依 上開見解,應有爭點效之適用,原告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本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上誠信原則,本件 原告仍主張林家慶林春桐間就系爭股份成立借名登記法律 關係,其為林家慶之債權人,得代位林家慶終止系爭股份之 借名登記委任關係等語,已違爭點效,自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及委任關係終止後之法 律關係,主張代位林家慶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將系爭執行事件所得分配213萬6,860元案款之權利移轉予林 家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 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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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