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0號
ILDV,112,訴,270,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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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亞筠(即林志達之繼承人)

林季誼(即林志達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
被 告 林冠維(即林志達之繼承人)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志旺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志旺間因返還款項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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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