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 告 瑞元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嘉貞
被 告 周志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2,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3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元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瑞元公司)於民國 108年8月16日、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分別邀同被 告周嘉貞、周志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40萬元、50萬元、50萬元,內容依序如下:㈠借款40萬元部 分:借款期限自108年8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借款利 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91%機動計息, 嗣兩造於109年12月10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借款 利率自109年12月19日起至110年12月18日止,按原借款利率 即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91%減0.81%機動計 息,前開期間屆滿時,則按原借款利率機動計息;㈡借款50 萬元部分:借款期限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11日止 ,借款利率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11日止,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5%機動計息;㈢ 借款5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 11日止,借款利率自110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5%機動計息。又兩造就前開㈠、㈡ 、㈢借款,均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款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 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就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之20%按期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期清償,依各該借 款契約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各3份 、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 1份等件(本院卷第9-45頁、第79-100頁)在卷為憑;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雖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 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舉證如前 ,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分別設有規定。本 件瑞元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各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而周嘉貞、周志仲既為瑞元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與瑞元公司就上列已到期尚未清償之借款債務、利 息及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利 率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00,000元 206,794元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2 500,000元 323,705元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3 500,000元 321,541元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總計 1,400,000元 85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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