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93號
ILDV,112,補,293,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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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胡黃阿容 住○○市○○區○○路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胡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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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