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6號
ILDV,112,補,286,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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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游竣賀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被 告 游阿葉
吳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
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參酌原告陳報地上物占地之面積
約20平方公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故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8,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公
告土地現值為15,900元/㎡×占用面積20㎡=31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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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