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勝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