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林王阿螺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吳瑞芬
王施捷
林聰明
何秀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蕭勇吉
蕭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定之,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3萬4,
51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900元/平方公尺×面積710.92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11/7200=1,634,5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