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11號
ILDV,112,監宣,111,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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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游象乾 住宜蘭縣○○鄉○○路0號
非訟代理莊銘有律師
楊家寧律師
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敬穆律師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游象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游象乾代為協議合併分割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象壽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
准聲請人游象乾於完成第一項合併分割事宜後,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象壽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象壽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游象壽經鈞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42號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游象乾游象壽之監 護人,另指定聲請人之三姊游美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確定。今因游象壽生活開銷皆由聲請人負擔,每月生活費等 花費不貲,有生活費用之需求,是聲請人擬出售游象壽名下 不動產,將其所得價款用於游象乾之生活開銷,然游象壽名 下僅有繼承自祖父游貽汀之4筆不動產遺產,其中如附表編 號1、2之土地為小面積農地,其價值不高,且為公同共有, 欲出售亦乏人問津,另一筆位於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 土地不但是公同共有,且係面積僅為19平方公尺之水利用地 ,他人更是無買受意願,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支應 其生活所需,復因附表編號1、2之土地為小面積相連之2筆 農地,如採各地號土地原物分割,勢必造成更小塊之農地, 更難有效利用,且容易造成價值減損,是既2筆農地相連, 公告地價相同,各共有人亦相同,故聲請2筆農地合併後分 割,更能保障游象壽之權益,並與附表編號3之土地一併出 售,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代 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象壽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 條定有明文。且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乃準 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 本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土地買賣契約書、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不動產說明 書現況調查表、授權書及地籍圖謄本等件在卷為證,本院亦 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42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處分之不動產非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象壽 現賴以維生所必要使用處所,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買賣契 約書及地籍圖謄本,所採附表編號1、2分割方式係將2筆土 地合併後,按各繼承人應繼分面積各4分之1平均分割為分別 所有,分割後之面積及價值換算後與分割前相同(計算式: (834+450)÷4=321),並未損及游象壽之權益,而分割後與 附表編號3土地共同出售之價金亦高於公告現值,尚屬合理 ,復考量聲請人照顧游象壽每月確需有相當之照護、醫療費 用支出,是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游象壽合併分割及出售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可將出售所得之金錢用於支付游象 壽之各項生活所需及照護、醫療等費用,當認符合游象壽之 利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 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象壽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 就其出售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人游 象壽之生活及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及其他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834 公同共有1分之1,應繼分4分之1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450 公同共有1分之1,應繼分4分之1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1,570 公同共有1分之1,應繼分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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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