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南晋
相 對 人 陳昭茹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1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7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24萬元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 第2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 會士林分會申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 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其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