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9號
ILDV,112,司票,39,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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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李秋同

相 對 人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3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原為『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顯係『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 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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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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