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陽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侯長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侯長洲(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10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四樓)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侯長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侯長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侯長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侯長洲為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 已於民國112年10月9日死亡,尚留有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存款 之遺產,本應自即日起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 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 局函影本及榮民資料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 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