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救字第8號
債 權 人 雅茉蝶沐
債 務 人 李遠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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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又依強制執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二、本件係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213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第三人伊甸園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花蓮
縣,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本案既經移送,參照同
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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