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弘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8,93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弘欽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1月09日止累計222,222元正未給付,其中213,635元為本
金;7,994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弘欽於民國111年10月06日向
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
118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9日止累計406,708元正未給付,其中
392,927元為本金;13,28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3635元 李弘欽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392927元 李弘欽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