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家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家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家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 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 院以105年度簡字第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本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 月確定;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 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抗告後 ,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124號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1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93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 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本院以106年度簡 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 以109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前 開(一)(二)並與其先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有期徒刑2年3月26 日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112年11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60號函核准
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1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日數為1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15 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