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80號
ILDM,112,簡,680,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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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堂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7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宇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183號
  被   告 陳宇堂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宇堂因與莊芷嫺之弟莊勝和有金錢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4日0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莊芷 嫺及莊勝和住居所丟撒冥紙及印有莊勝和照片之紙張,意圖 迫使莊勝和還款,嗣莊芷嫺與其家人於同日6時許發現上情 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莊芷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陳宇堂於警詢之自白;(2)、告訴人莊 芷嫺於警詢之指訴;(3)、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詳細資料報表。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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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