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2年度,28號
ILDM,112,秩,28,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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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楊淳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0月24日以警蘭偵字第11200285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淳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楊淳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2年9月28日3時45分。(二)地點:宜蘭縣○○市○○路0段00號。(三)行為: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楊淳友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林立璇許雅琪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暨扣案物照片6張。(四)扣案之玩具槍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所攜帶之玩具 槍,長度、顏色、材質、構造在外觀上均近似真槍,有扣案 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使人乍見之下容易誤認是真槍,致產 生心理上恐懼或安全上疑慮。且被移送人與他人發生衝突後 ,隨即持本案玩具槍至案發現場,業據證人林立璇許雅琪 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存卷可參,足認其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妨害安寧秩序行為 ,是被移送人辯稱其未持有本案玩具槍等語,顯不足採。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65條第3款之 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違序後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扣案之玩具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於



警詢時供承在卷,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併宣告沒入。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提出於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 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 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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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