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臨鎰鋼板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944,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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